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010號債權人 葉宸農 上列債權人葉宸農因與債務人 陳素珍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葉宸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素珍(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