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65號聲請人 林再傳 上列聲請人林再傳因與相對人 葉嘉豪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再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依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該姓名為「葉嘉豪」(非 蔡嘉豪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