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8號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上列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 林鈺 凌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理由第三點,債務人「 黃永豪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應予更正。
二、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例如提出加速條款、催告函等)。
三、陳報相對人 林鈺凌 之繳息情形及尚欠借款餘額。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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