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丁蕾曾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第四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蕾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丁蕾曾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上開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統、送達證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嘉檢森執七字第二四四七一號函(均為影本)可稽,聲請人之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法官李國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