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肆包(淨重貳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縣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被告 王彥佩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安非他命四包(淨重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毀(檢察官漏載銷燬)等語。經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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