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尚扣得被告甲○○持有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0.五公克),因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0.五公克)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