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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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然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查扣案之結晶物殘渣壹只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業經被告於警訊中供承在卷,顯見扣案之物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情極灼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邱志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彭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