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趙淑玟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第四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趙淑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十萬元,由具保人趙淑玟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上開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影本一件、送達證書影本二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八九)投檢雲執正字第二四一三四號函(函覆拘提無獲,無法代執行)影本一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法官李國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