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告 葉介超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被告 葉界甫
石琴 葉怡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及本院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家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6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及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9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等事件現由本院民事庭審理中,本院認非俟該等訴訟終結,本件分割遺產之訴訟即無由判斷,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