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長顯
陳昌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張國楨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陳鈴香法官楊捷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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