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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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原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3號原告0000甲000000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0之父
0000甲000000之母被告丁○○
戊○○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原侵訴字第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陳鈴香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