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智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智易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榮
王淑靜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28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智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智易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榮
王淑靜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28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