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原住台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0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
參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捌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蔡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