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93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先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先鋒國際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4,000元,應繳裁
  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5,14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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