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772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號11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
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5月
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二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