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803號債權人 賴錦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三同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證物影本(票號DB0000000),其發票日期爲民國103年12月31日,其支票債權尚未屆期,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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