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銀雪 相對人 陳怡樺 相對人 陳怡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怡樺、陳怡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