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1號原告 劉家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