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高雄市前金區○
相 對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保險小調字第4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一法調解室(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宋明開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宋明開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仟。
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97年4月17日前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