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李協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儀涓 間因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