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9,855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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