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屏小字第6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