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邱徐紹琼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旗簡字第195號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
於民國99年1月26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98
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分期付
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