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戒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黃清揚本件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戒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清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前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經本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第35條之1第2款規定,逕依職權為觀察、勒戒之裁定,受處分人經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該所評估結果,綜合判斷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本院再於110年1月27日裁定令受處分人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
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
1年確定,受處分人於110年1月27日執行強制戒治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修正頒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依法務部修正評估標準調整後,受處分人總分驟降為59分,未達60分,已無法認聲請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受處分人執行強制戒治後,其生活規律性評估、調適課程參與評估均為合格,且尿液檢驗為陰性,經戒治所綜合評估後,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審核有關事證,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許慧珍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