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1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施展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零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施展文於民國106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07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0月29日止累計222,048元正未給付,其中221,187元為本金;86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71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施展文│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8%│││221187││0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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