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20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與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計算方
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0,000元x12
月÷10%=4,8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
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請求積欠租金部分:40,000元x5月=200,000元
三、以上合計為5,000,000元(4,800,000元+200,000元=5,000,
000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