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46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2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