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小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
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