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0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008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預納鑑定
公費新臺幣玖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
告訴請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坐落於原告所有高雄市○○區○○段1084
之1地號土地內之部分拆除,惟拆除之結果,是否影響系爭
建物結構之安全不明,本院認有囑託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
定,並命原告預納測量費用之必要。次查,經本院囑託高雄
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經土木技師公
會函覆經該公會鑑定技師初勘後,計算鑑定公費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因原告業已繳付申請費5,000元,應繳納鑑
定公費9萬5,000元,有該公會97年6月2日高市土技字第
09701771號函在卷可按,故本院認有命原告預納鑑定公費9
萬5,000元之必要,爰依上開說明,命原告預納如主文所示
之鑑定申請費。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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