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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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3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大學附設醫院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0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上述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無資力云云,惟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林政佑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伶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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