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 林軍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涂小梅 間請求返還合夥財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10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合夥財產等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固主張其收入有限,不敷生活開銷,目前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提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據。惟聲請人已於107年4月23日具狀撤回上訴(本院107年度上字第370號卷第65頁),其顯無為訴訟之意,則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藍家偉法官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戴伯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