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小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小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小字第11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被上訴人瑞吉發車業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苗小字第110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零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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