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77號聲請人 林鎮安 訴訟代理人 許嘉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6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02│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03│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04│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05│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