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0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胡啟鈞 被告 芦秀花 被告 高珞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告高珞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戶政機關申請)。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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