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附民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附民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三八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 律師被告甲○○住彰化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九○八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曾謀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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