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一七號
上訴人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被上訴人立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法定代理人乙○○住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松虎~B2法官簡清忠~B3法官許武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張一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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