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勞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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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勞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勞上字第十二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武忠森 律師複代理人 姜端林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台灣船井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松本 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學
陳挈之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辨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松虎~B2法官簡清忠~B3法官許武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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