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上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249號上訴人 張鎮麟 (即 張進峰 )
郭茂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被上訴人 李慎廣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呂麗玉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