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上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249號上訴人 張鎮麟 (即 張進峰
郭茂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被上訴人 李慎廣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呂麗玉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