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號聲請人 張學亞
呂世賓 共同代理人 翁晨貿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人事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1年度苗簡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提供新臺幣(下同)31,602元為擔保,經本院以111年度存字第33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擔保提存之提存人得逕向該管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已於法官辦理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55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達成和解,且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向本院取回依本院111年度苗簡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提供之擔保金,並經記明和解筆錄,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即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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