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25號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乙○○(下稱聲請人)因涉銀行法等案件,經限制出境在案。惟聲請人因工作業務需求,需赴澳門及上海地區洽公,為此聲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二、經查,聲請人係因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金重訴字第八六○號),經限制出境。茲查上開案件仍在審理中,本院經審酌後,認聲請人限制出境之原因仍存,且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釋明其因工作需求確有出境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以上揭事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蔡建興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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