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70號聲請人甲○○
指定送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期限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明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明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95年度決算、清算申報,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及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卷宗(本院95年司字第226號、96年度聲字第1224號民事卷宗),認本件聲請延展之理由仍屬正當,准予延展清算期限6個月至97年5月29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