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40號聲請人 白昆霖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韶安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喜年印刷企業社呂惠娟第一銀行丹鳳分行112年1月11日50,000元P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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