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邱志平 訴訟代理人 林育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依芳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001八里郵局 黃泰森 三重中山路郵局111年3月10日7,081元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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