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6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凱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煜祥
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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