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00號原告 張國松 被告 蔡重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9萬4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萬9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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