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64號
原   告 南帝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隆益
訴訟代理人  黃羣傑
被   告  方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陳冠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