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案件,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法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均得易科罰金,惟併合處罰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故不得易科罰金,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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