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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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43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太固網寬頻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對人即債務人資優數位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鴻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鄭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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