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6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葳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展期至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95、96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尚未核定,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函查結果,業經該所函覆略以:「經查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於97年6月9日派案,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案於97年3月12日派案,刻由本所審理中,至96年度清算案則未申報」等語,有該所97年7月30日中區國稅沙鹿一字第0970021506號函在卷可憑。是本件經調閱97年度司字第5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結果,應認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1月14日止完結清算,以利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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