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 蔡明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香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關於「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用於前條之社會福利目的事業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之百分之六十。」之內容,准予變更為「本會全年度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及社會福利目的事業支出,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符合政府規定。」。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香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香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五屆第四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此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修正捐助章程如主文所示部分,所為之變更修正尚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慧娟